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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赖昌星“难民”申请案引发的思考/程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19:25  浏览:81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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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题:由赖昌星“难民”申请案引发的思考


摘要: 最近,中国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犯赖昌星申请“难民资格”的上诉被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驳   回,多年未决的赖昌星案件再次引起我们的关注。本文从赖昌星出逃加拿大的案情入手,首先介绍   了加拿大难民机制;接着,结合国际法相关知识,就案件审理过程涉及的争诉焦点----关于“难民   身份”的确认和“死刑不引渡”问题做相关讨论,并由该案引发了对中国当前司法制度几点思考。   最后,文章就赖昌星被引渡回国的可能性做相关分析。


关键词:加拿大难民机制 难民 死刑不引渡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司法改革
    修正死刑不引渡原则

   

   2005年4月14日,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驳回了中国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犯赖昌星申请“难民资格”的上诉,这使得赖昌星企图获得加拿大难民资格的梦想第三次破灭。一时间,赖昌星案件再次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案情]

震惊全国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以赖昌星为首的走私团伙在3年时间内,疯狂走私价值达530亿元人民币的货物,偷逃关税300亿元,逃私多达800亿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让我们来简要回顾一下赖昌星在加拿大的“难民”经历:

  1999年8月 赖昌星携家人逃到加拿大。
  2000年11月23日 加拿大移民部以非法移民罪将赖昌星夫妇拘捕。
  2001年7月3日 赖昌星一家难民听证第一次开始。
  2002年6月21日 赖昌星的首次难民申请被驳回。
  2002年8月26日 赖昌星的律师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正式上诉申请下令重审赖昌星的难民申请            案。
  2003年7月14日 温哥华市中心的联邦法院就赖昌星上诉申请事由开庭聆讯。
  2004年2月3日 加拿大联邦法院驳回赖昌星难民申请的司法复议请求。
2005年4月14日 加拿大联邦法院判决赖昌星不具备申请难民身份的件。[1]

二、加拿大难民机制

  作为普通法系的加拿大难民法律制度与我国有着截然的不同,了解加拿大难民制度机构设置和工作程序能够帮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赖昌星难民申请案。
加拿大难民制度中有两个重要机构,一个是加拿大移民部(CIC),另一个是移民和难民事务委员会(IRB)。CIC 对移民和难民事务负有全面的责任,不论是在加拿大本土还是在加拿大使、领馆内提出的难民申请,都由CIC首先进行审查。IRB 则是加拿大最大的独立行政法庭,它的责任是对移民和难民事务做出理由充分、高效和公平的裁决。移民和难民事务委员会下属难民局的难民法庭每年要对数以千计的难民申请做出裁定。
  有资格获得难民局聆讯的申请人将要填写一份有关其难民申请性质和事实的《个人情况表》。申请随后进入简易程序或完整的聆讯程序。如果申请者或CIC 不服,都可以上诉至联邦法院,要求其裁定给予一个“允许”,对难民法庭的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经过司法审查发现可能有较大疏漏甚至错误,则发回难民局重新进行聆讯。联邦法院一般会在四个月内决定是否值得进入司法审查阶段。如果对联邦法院不允许进行司法审查的裁决不服,则可向上诉法院上诉并直至最高法院。
  难民申请最终失败的个人及其家庭,30 天内将被驱逐出加拿大。驱逐令由移民部发出和执行。驱逐令分三种:离境令,排除令,遣返令。驱逐令一旦发出,移民部将会迅速执行,如果认为可能不服从驱逐令或者对公众有危险,可能会派移民官员和皇家骑警押解出境。[2]
  赖昌星正是利用了加拿大烦琐的难民诉讼程序,接连不断地打官司,在诉讼程序没有结束前,加拿大移民部就没有办法将其驱逐出境,因此赖昌星就可以逃避中国的刑事追究,在加拿大“赖”到现在。

三、案件争讼焦点

  赖昌星是我国历史上经济犯罪数额最大的逃犯,赖昌星难民申请一案也是加拿大历史上最大、历时时间最长的一次难民审判。有关赖昌星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加拿大移民部方面提出了14大类,其中包括中国人权状况;对私有财产的态度;中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近年的法制改革,以及整个中国司法制度;从侦查、起诉、审判到监禁服刑的整个程序;死刑问题、量刑标准、监狱状况、囚犯待遇、中国外交部作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的承诺的有效性;中加法制人权合作项目情况;以及出庭专家所提供证词所作的评价等等。[3]
  结合国际法相关知识,本文仅就如下两点作一些分析:

(1) 赖昌星“难民”身份的确认

  a. 根据《联合国难民公约》和《加拿大移民法》相关规定,因为种族、宗教信仰、政治观点和特殊社会群体的原因而在本国有受迫害的客观危险,属于难民。但是,由于实施了严重的非政治性犯罪而惧怕遭到追诉的不属于难民。[4]
  b. 加方庭审的焦点首先是中国对赖昌星的追诉是否因所谓的“司法制度不公正”、“政治因素的介入”等原因而变成了迫害。法庭上,赖方曾提出,中国办理远华案件时使用了刑讯逼供,的确有一些证人提出他们受到中国政府的虐待。但是当加拿大政府要求他们确认受虐待的过程时,这些证人又推翻了原先的证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赖方负有举证的责任,但目前赖方没有证据,其观点是不可信的。加拿大司法部在答辩状中驳斥了赖昌星方面提出的论点
  c. 加拿大法庭认为虽然自己没有评判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权力,因为两国法律制度的根本差异,在某些方面进行比较是毫无意义的。但也认为本案是判断申请人是否是公约难民,所以程序需要分析中国刑事司法制度。法庭采信了加国
政府的3名专家证人和来自中国的4名事实证人证词,并认为是“可信的、优于申请方的证词”。因此法庭得出结论是:中国司法制度这么多年来一直在改进,中国司法制度不至于造成赖昌星案件不公正的审判,因而不存在所谓的“迫害”。
d. 赖昌星不具有因前四种原因受迫害的危险,却属于后一种情况,所以加拿大法庭否决了他的难民申请。

2) 关于“死刑不引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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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全国国有资产年报编制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下发《全国国有资产年报编制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3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各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国家有关计划单列集团: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统计体系,认真做好国有资产年报统计工作,保障年报编制工作质量,表彰在年报统计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全国国有资产年报编制考核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考核的各项组织工作。

附件:全国国有资产年报编制考核试行办法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统计体系,认真做好1996年国有资产年报统计工作,保障年报编制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具体负责国有资产年报统计工作的各地区、各部门(或单位,下同)的国有资产管理(统计)机构。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类国有企业具体从事国有资产年报统计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
二、考核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并在实际工作中有效地组织落实。
(二)有健全的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或专职统计人员,工作职责明确。
(三)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相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法规和政策,积极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和统计工作水平。
(四)根据国有资产年报有关规定要求,按时组织布置、检查落实,及时填报、录入、收集报表,并写出详细的报表编报说明及国有资产经营(使用)年度分析报告。
(五)按期完成报表及软盘上报任务,上报数据资料完整、准确,各类报表的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正确,并做到不虚报、不瞒报、不漏报。
(六)认真组织对清产核资及以后年度报表中各项数据进行全面、准确的核对,做到上下衔接,按时上报《清产核资与年报核对表》,并对企业单位户数、资产、权益等项目的增减变动情况写出详细的情况说明。
(七)建立国有资产统计数据资料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年报的数据资料,结合实际撰写有价值的综合和专题分析报告,并逐步建立规范的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制度。
(八)及时沟通工作情况,积极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工作建议或措施,促进国有资产年报统计报告制度工作的规范化。
三、考核方法
(一)全国考核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组织。即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国有资产年报编制工作情况,负责考核各地区、各部门国有资产年报编制工作。
(二)全国国有资产年报编制工作考核计分,暂到各省级地区和中央各部门(或单位)。省级地区或中央部门所属单位考核计分工作,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安排。
(三)全国国有资产年报编制工作考核计分的具体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评比小组,按规定的工作标准和计分方法(见附件)进行,依据评分结果排列名次。
(四)全国国有资产年报编制工作中个人的具体考核计分办法另行下发。
四、奖励办法
对在全国国有资产年报编制考核工作中分数较高的集体和个人,采取以下奖励办法:
(一)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荣誉证书。
(二)对个人的有关考核材料,由所在单位作为考核和培养干部的参考依据。
(三)由本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个人所在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五、其他事项
(一)全国国有资产年报编制考核工作于当年8月完成。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顺利地进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细则。
附:全国国有资产年报编制考核计分标准(略)


卫生政策信息联络工作组织管理办法

卫生部


卫生政策信息联络工作组织管理办法


为及时共享卫生政策信息和研究成果,加强综合卫生政策研究工作,制定卫生政策信息联络工作组织管理办法。

一、联络工作机制

(一)为加强政策信息交流和工作协调,设立卫生政策信息联络工作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副省级城市卫生厅(局)推荐2名联络员,一般为处级干部和业务骨干。

(二)联络员应熟悉卫生改革发展的总体情况,在卫生政策研究、卫生管理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具有参与制定重大卫生政策的工作经历,热心联络员工作。

(三)联络员如有变动调整或通讯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我部卫生政策法规司。

二、具体要求

(四)各地要重视加强卫生政策研究,积极支持联络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五)联络员应及时收集整理当地卫生改革发展的重要政策信息、专题报告及其他重要研究成果,并以摘要或全文的形式报送我部卫生政策法规司,一般每年不少于2篇。

(六)联络员应在卫生厅(局)领导下协助安排由我部卫生政策法规司组织的综合卫生政策调研和考察活动,联系现场,组织访谈等。

(七)联络员应在卫生厅(局)支持下组织开展当地卫生政策综合调研和专题研究,促进成果转化和科学决策。

三、工作方式

(八)宣传交流。我部对各地上报的卫生政策信息进行筛选,将有重要价值的推荐给领导参考,也可在我部《卫生政务通报》刊载或推荐给国内外学术期刊、会议采用。

(九)专题研讨。根据卫生发展形势需要和各地工作进展,我部将不定期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邀请有关联络员参加,共享信息,研讨工作思路。

(十)联合调研。围绕卫生改革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我部将组织开展综合或专题调研,邀请部分联络员参加调研考察活动。

(十一)课题研究。我部政策研究课题视需要吸收联络员参加。对地方开展的具有全局意义的政策研究工作提供专家技术和信息支持,特别重要的经申请批准后可列入我部卫生政策法规司年度研究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或向其他国内外组织推荐,争取资助。

(十二)学习培训。根据联络员队伍需求和工作需要,开展培训学习活动,加强联络员队伍能力建设。

四、其他事宜

(十三)我部卫生政策法规司负责联络工作机制的日常工作。卫生部政策信息联系人及方式:

牛宏俐(010-68792979,niuhongli2310@126.com),

朱海江(010-68792365,zhuhj@moh.gov.cn),

雷海潮(010-68792592,leihc@moh.gov.cn)。


发布时间: 200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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